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8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805號
- 聲請人
- 扶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雅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80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雅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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