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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340號

聲請人
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法人登記資料,並查報其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與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不同,請併具狀更正之,聲請人雖於102 年9 月11日具狀陳報,惟仍未具狀更正聲請狀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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