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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 原告
    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82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林宗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國外基金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行、吳東亮、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陳明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三、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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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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