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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
    意羅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 請 人 意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啓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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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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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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