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田臺生
- 當事人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 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凌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條及第11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杜凌已死亡,如屬無訛,則本件相對人杜凌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