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0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02號

聲請人
客家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振
相對人
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2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該判決並於102 年5 月20日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1,592 元。本院於102 年11月27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 萬9,433 元(計算式:21,592 x0.9=19,43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