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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2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請人
張立言即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二六六三五四四號)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七三四八六五九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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