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楊秀菁
- 原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 被告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秀菁 相 對 人 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瑩交通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撤銷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而達瑩交通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另行選任,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達瑩交通公司原董事有鄭銀祿、林佳慧、陳麗華三人,然鄭銀祿、林佳慧均已死亡,陳麗華亦經鈞院民國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七二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與達瑩交通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故達瑩交通公司無董事可為清算人,該機關為清理欠稅,曾聲請為達瑩交通公司選派清算人,經鈞院以一00年度司字第二六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莊英偉為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然莊英偉事後復經鈞院以一0一年度司字第一三三號民事裁定解任清算人職務,是達瑩交通公司現已無人執行清算事務;又達瑩交通公司欠繳九十二至一00年度牌照稅,為清理欠稅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派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達瑩交通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北市建一字第八七二三三0六八號函撤銷登記,此經本院職權查閱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查證屬實,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達瑩交通公司應行清算程序。 (二)又達瑩交通公司迄未選任清算人陳報法院,此亦有司法院清算人查詢單附卷可稽,是應由達瑩交通公司之董事任清算人。 (三)而達瑩交通公司之董事原為鄭銀祿、林佳慧、陳麗華三人,惟鄭銀祿、林佳慧分別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死亡,而陳麗華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七二號民事判決確認與達瑩交通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已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確定,而聲請人曾為達瑩交通公司選派清算人,經本院於一00年八月三十日以一00年度司字第二六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莊英偉為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然莊英偉復經本院於一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0一年度司字第一三三號民事裁定解任清算人職務等情,亦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七二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一00年度司字第二六七號、一0一年度司字第一三三號民事裁定可按,是達瑩交通公司已無人執行清算程序。 (四)達瑩交通公司欠繳欠繳九十二至一00年度牌照稅,此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達瑩交通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尚無不合。本院參酌聲請人陳報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李岳霖律師經律師高考及格,自八十四年間起取得律師執照,有法務部律師資格資料查詢單可稽,具備法律專業智識,且曾經本院選任為向嘉有限公司、勝億鋼鐵有限公司、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汰宇實業有限公司、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安忠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選任為行育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任為親旺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經本院電話徵詢復表示願任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由其擔任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達瑩交通公司之利益,此外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李岳霖律師為達瑩交通公司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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