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木下一成即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NAKANISHI OSAMU (中譯名:中西理)為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奧村機械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村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奧村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中西理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NAKANISHI OSAMU (中譯名:中西理)為奧村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奧村董事會議紀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中西理之護照影本內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8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