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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請人
胡人尤即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胡人尤為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岱丞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經提請公司股東會通過,且經選任胡人尤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胡人尤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完結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現金收入支出明細表、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明細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同意書、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0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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