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陳杰正
- 原告陳克和即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陳克和即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史衍智為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福記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史衍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史衍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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