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PETER MALAT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66號聲 請 人 PETER MALATA馬彼得即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馬特萊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資產分配表及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該公司監察人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簿冊 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Nathan Kaiser(王納森)為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40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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