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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聲請人
陳柏廷律師即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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