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9號聲 請 人 陳柏廷律師即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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