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陳柏廷律師即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89號
上列聲請人為極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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