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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德一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林辰彥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上述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有明文,而公司法第113條有限公司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無限公司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相對人為廢止登記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變更登記表、本院101訴字第1158號判決確認柯浙仙非該公司股東及董事,則現已無人為相對人股東,得以其為清算人,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本院審酌林辰彥,應具有相關專業智識經驗處理本件事務,且其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乃選任林辰彥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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