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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7號

聲請人
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江岳諼(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號)為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並徵得江岳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岳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101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完結後損益表、清算完結後收支表、帳冊清單、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2 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5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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