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江岳諼(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號)為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美瑛即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欣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並徵得江岳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江岳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101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完結後損益表、清算完結後收支表、帳冊清單、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2 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5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