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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1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7號

聲請人
廖麗玉即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廖麗玉為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廖麗玉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暨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03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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