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3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36號

聲請人
鄭嘉琳即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鄭嘉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靖永國際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擔任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靖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8年12月25日北院隆民宜98年度審司字第226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於靖永公司清算完結後發現尚餘有可分派之財產需重新分配,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之規定,聲請選派聲請人為靖永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該筆財產之分配等語。

三、經查,靖永公司業已清算程序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前開民事庭函在卷可稽。又靖永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始發現有可供分派之財產,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鄭嘉琳前任靖永公司之清算人,熟知靖永公司之清算事宜,且聲請人鄭嘉琳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認選派聲請人為靖永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