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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李國增

  • 當事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周進財即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進財為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偉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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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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