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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對人
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李岳霖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為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跨世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跨世紀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6,200,673 元,業經臺北市政府以100年12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自應進行清算程序,惟跨世紀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復未選任清算人,其唯一股東兼董事蘇福來業於98年6月19日死亡,其配偶、子女及孫子女均已拋棄繼承,僅其兄蘇文章因繼承而為法定清算人,惟蘇文章並非跨世紀公司之股東,就欠稅事件之發生完全無關,且在監服刑,無從執行清算人職務。為欠稅清理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跨世紀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經臺北市政府100年12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本應以跨世紀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蘇福來為清算人,惟蘇福來於98年6月19日死亡,其配偶、子女及孫子女均已拋棄繼承,僅其兄蘇文章因繼承而為法定清算人,惟蘇文章非跨世紀公司之股東,且在監服刑,無從執行清算人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蘇福來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0年10月18日板院輔家科春潁字第067744號函、101年7月12日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6日法矯署勤決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跨世紀公司迄今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緩共計36,200,673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參,基此,跨世紀公司既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本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審酌李岳霖律師為律師高考及格,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表示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及李岳霖律師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岳霖律師擔任跨世紀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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