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陳彥君
- 原告許光輝即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許光輝即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光輝為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又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董事決議原文及中譯文件、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許光輝身分證件影本、保管帳冊憑證清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505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王妤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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