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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1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5號

聲請人
南部達意即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南部達意為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台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呈送在案,經徵得南部達意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南部達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其提出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件文件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45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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