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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張文正即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文正為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知富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且造具清算期間結算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核後,及提請股東會承認通過,另經股東會會議臨時決議選任張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文正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收支表、清算期間之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監察人審查通過之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之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5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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