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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何宗翰即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宗翰為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公司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同意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5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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