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5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

上訴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源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上訴人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被上訴人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
參加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參加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9,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19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苗怡凡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