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
附帶上訴人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朝枝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莊麗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24號
附帶上訴人 六度空間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莊麗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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