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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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