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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9號

原告
俊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素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連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46,139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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