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9號
- 原告
- 俊陞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林素娥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李碧連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4,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仍有46,139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