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2號
- 原告
- 陳克敏即晟意科技企業工程行
- 被告
-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依兩造簽訂之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本合約若發生訴訟情事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承攬合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卷第2頁反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