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林龍如

  • 原告
    介面空間創意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2號原   告 介面空間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如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林榮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民國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二九二六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七萬四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五百元,該支付命令於一0二年二月八日送達被告居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柒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佳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