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李麗卿
- 複代理人
- 蔡宜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晶霓
- 原告
- 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蓓玲律師
- 被告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寬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聲律師
- 被告
-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詠棠
- 訴訟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陳裕凱
吳詠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