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17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