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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被上訴人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華養為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6年12月6日由嚴雋泰變更為沈華養,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為證,並經沈華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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