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富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邦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雖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684,935元,惟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即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684,935元,經本院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834,473元,是上訴人就其勝訴部分,即無上訴權,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僅4,850,462元(6,684,935元-1,834,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