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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
璟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生
被告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向本院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惟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其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地上物拆除及施工圍籬工程之施工地點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之臺北港特區,復有圍籬工程合約書可稽;而被告用以支付工程款所簽發之支票付款地支票付款地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亦有支票可參,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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