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4號
- 原告
-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延陹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怡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澤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如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破產管理人
- 任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36 號履約保證金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之判決1 份在卷足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