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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36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36號

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金
參加人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3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履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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