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4號

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律師
複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36 號履約保證金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之判決1 份在卷足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