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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訴人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37,063元【(本訴9,534,937+4,520,000=14,054,937)+反訴8,882,126元=22,937,06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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