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瑋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方堤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羅偉芫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丙、陸、三、關於「合計899萬3935元」、「給付899萬3935元」,應更正為「合計888萬2126元」、「給付888萬21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