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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方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偉芫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丙、陸、三、關於「合計899萬3935元」、「給付899萬3935元」,應更正為「合計888萬2126元」、「給付888萬212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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