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2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4號

上訴人
佳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致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計算式:47,089+7,935 =55,02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