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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50號

上訴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被上訴人
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 日裁定令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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