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97號
- 原告
- 劉維婷
- 原告
- 蘇贊文
- 原告
- 陳怡君
- 原告
- 徐琇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琳律師
- 被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珉儀
- 被告
- 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惠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巫坤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惠瓊」之記載,應更正為「程珉儀」;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新北市○○區○○里○○路○段00000號19樓之7」,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7」;被告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珉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惠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