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00號
- 原告
-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美玉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思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萬918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萬4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萬3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