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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日商大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規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8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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