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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曾益盛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70號

抗告人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裴啟鉉
相對人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所為之102年度司票字第132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到期日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四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民國102年6月30日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載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四紙為證,原審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雖以:相對人從未於系爭本票四紙填載到期日,亦未授權任何人填載,倘相對人擅自填載本票到期日,即有變造之嫌,抗告人無庸負責。相對人主張係於102年6月30日提示系爭本票,惟抗告人當日在南部處理公事,相對人從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又抗告人曾於99年12月1日承攬相對人之「士林開發德行東路知田住宅新建大樓水電、消防及空調工程之電器、給排水及消防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惟相對人迄今尚有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1,114,835元、第1次至第6次追加工程尾款182,962元、第7次至第10次工程尾款2,093,861元迄未給付,經抵銷後,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云云。

四、經查,法院就本票裁定事件僅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雖抗辯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僅空言辯稱相對人從未提示系爭本票,而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至抗告人另辯稱系爭本票之到期日係遭變造,且其以系爭工程尾款及追加工程尾款債權主張抵銷後,系爭本票債權已不存在云云,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票據號碼│  票載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  │        │ (新臺幣) │            │            │            │
├─┼────┼──────┼──────┼──────┼──────┤
│1 │CH780792│3,707,330元 │102年2月5日 │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
├─┼────┼──────┼──────┼──────┼──────┤
│2 │CH780793│  195,619元 │102年3月11日│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
├─┼────┼──────┼──────┼──────┼──────┤
│3 │CH780776│  197,554元 │102年4月8日 │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
├─┼────┼──────┼──────┼──────┼──────┤
│4 │CH780796│   99,882元 │102年5月6日 │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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