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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維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財明
訴訟代理人
何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2,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11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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