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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江春瑩

  • 當事人
    洪興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5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興國  住臺北市萬華區青年路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鸝稻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 6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0年 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任永久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忠剛實業有限公司董事,及任聖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期間為何?並請提出上開三間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詳列其醫療及緊急救護費、交通費之計算方式,說明此交通費支出之理由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就診收據、計程車收據等)。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除領有榮民就養給付外,是否領有其他補助?若有。其領取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健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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