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宇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珮鈞
陳淑怡
李俊毅
謝慶耀
劉家豪
侯沛杉(原名侯錦綾)
魏𥴡陽
洪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貳拾陸萬元(1,3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貳元(19萬3,0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