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童彩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壽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一○二年度消字第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