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瑜鳳陳家淳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上訴人
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齊條龍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冠傑
被上訴人
高有義
被上訴人
高全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以102年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4日確定,本院復於同年9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